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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编辑:李洋洋 添加时间:2020-08-27

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昨天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

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

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企业为何选择境外上市?股权差异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美国等提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
同股不同权,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每份B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A股的数倍,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据了解,“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防止恶意收购,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同股不同权”保护创新企业稳定发展

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昨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这也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的上市资源将更加“丰盛”。
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还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包括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允许企业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发明者等等。